本报北京4月16日电 (记者彭波)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修订后的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引导工作的规定》,旨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引导工作,发挥引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。《规定》明确要求,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,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引导性案例,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;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引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,可以引述相关引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,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说明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。
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先容,《规定》规范了引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、条件,强调检察机关引导性案例由最高检发布,引导性案例应当符合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;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;在事实认定、证据运用、法律适用、政策把握、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引导意义;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,取得良好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四个条件。最高检将建立引导性案例数据库,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、查询、参照适用引导性案例提供便利。
此外,《规定》还明确了应当宣告引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,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说明废止;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说明冲突;被新发布的引导性案例取代;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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